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殡葬改革和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项目
(一)骨灰树葬、花葬、江河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二)亲属自愿不留骨灰。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对象为参加由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直系亲属代表;自愿不留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代表,需向梅江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不需参加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领取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梅江区户籍的逝者。
(二)直系亲属对以节地生态安葬或不留骨灰形式处理逝者骨灰无异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每具骨灰奖励标准800元,其中,奖励直系亲属代表500元,殡仪馆提供骨灰盅和进行安葬补贴300元。
2﹒亲属自愿不留骨灰(不含特困人员)奖励标准1000元。
第四条 领取奖励程序
直系亲属代表办理逝者节地生态安葬或不保留骨灰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中的备注)后,符合条件的,奖励金额由梅州市殡仪馆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给直系亲属代表。
第五条 经费来源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梅州市殡仪馆发放,每年10月份经区民政局核定后,10月15日前交区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六条 监督管理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按实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附件:1﹒梅江区自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申请审批表.docx
3﹒梅江区 年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资金统计汇总表.docx
解读:关于《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