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经济发展和财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梅江区城北镇政府大楼六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为城北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提供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镇经济和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二)为各类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代理服务;
(三)参与制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筹集各项资金;
(四)管好用活资金,为支持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服务,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五)协助抓好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做好农村财务管理、村级财务三资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做好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未设立党组织,单位党员归入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机关委员会进行管理,城北镇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在城北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发展保持正确方向。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党员干部职工的坚强堡垒。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城北镇党委是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有关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必须报城北镇党委审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四)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核管理层工作报告;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1、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制定的各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2、讨论通过本单位工作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将讨论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城北镇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设领导正职1名,领导副职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热线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区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镇经济和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各类会计业务工作,制订了严格细致的会计操作规范程序;
(三)严明会计人员职责,完善各项资金报账制度,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
(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镇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5日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梅江区城北镇经济发展和财政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