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402323271518N/2022-00043
梅州市梅江区科工商务局
2022-07-08
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2022-07-08

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

各餐饮服务场所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现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装对象

  全区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矿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技术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截断阀须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3-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4-2019)、《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等技术规范要求。

  (一)餐饮等行业经营涉及管道天然气用户必须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能够实现泄露自动切断功能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二)餐饮等行业经营涉及其他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其他可燃气体等)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小于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小型餐饮厨房,需安装报警器且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小型以上规模的餐饮单位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的报警器应同时具备远传功能。

  (三)小微型饮食店等场所、家庭式私厨等可咨询燃气企业后根据燃气企业给出的指导意见进行选择安装。

  三、安装要求

  根据《梅江区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报警装置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服务单位应是供气企业或者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应符合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各餐饮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应在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安装。

  四、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五、集中检查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于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梅江区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