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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梅江区水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

  梅江区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梅江区水务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梅江区水务局领导分工,梅江区水务局机构及简称,梅江区水务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信息;

  2、梅江区水务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梅江区水务局工作报告;

  4、梅江区水务局领导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新闻正稿);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梅江区水务局主要通过中国梅江门户网站公开,梅江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中国梅江门户网站(www.meijiang.gov.cn)开设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梅江区水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机构职能、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办事指南、工作动态、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信息目录大类,各目录大类还划分若干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标题、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梅江区水务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梅江区水务局人秘股

  详细地址:梅州市仲元东路51号大院

  联系电话:0753-2196656,传真号码:0753-2196589电子邮箱:mjqswj2196656@163.com邮政编码:514000

  (二)受理方式

  向梅江区水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梅江区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梅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ysqgk.gd.gov.cn/753069/choice)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内予以回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梅江区水务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自2017年4月1日,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附:1、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2、梅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