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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02MB2C959892C/2024-00019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梅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6-11
名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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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已于19日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该账号是有254万粉丝的微博认证大V。

  根据网友此前截图,@辣笔小球 账号在其微博发布内容,诋毁英烈,妄称“阵亡的不仅仅只有4人”,诋毁在边境斗争中身负重伤的团长祁发宝。

  有网友指出其身份是《经济观察报》员工。2月19日晚,@经济观察报 官微直接点名了账号所有者仇某某,并声明其早在2015年就已经从经济观察报离职,其言行与经济观察报没有任何关系。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修正案中明确的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二、法院裁判

  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消息,5月31日下午,仇某某(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 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罪行零容忍,依法进行处理,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