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日17时04分,朱愿文驾驶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八一大道路口路段时,与陈秋桂驾驶的梅州15507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秋桂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城北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备质量:8800kg,核定载质量:40000kg,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豪瀚牌/ZZ4255N3246E1,发动机号:181017202147,车辆识别代号:LZZPCLVB8JJ111649,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系统查询,该车无相关违法信息。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大家财产保险投保的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至2025年2月25日止。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
2. 粤MH56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西路413号,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3. 梅州155070号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所有人:陈秋桂,车辆用途:自用,,车身颜色:绿色,车辆品牌:五星钻豹,型号:TDT813Z,电动车编码:214022271100371,合格证编号:A138430TDT813Z100,最高时速:25公里,住所地址: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登记日期:2023年2月2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朱愿文,男,51岁,身份证号:4414211973********,籍贯: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址:梅县区水车镇水车村廖屋,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768507,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12月13日,发证机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73********,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发证机关: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 陈秋桂,女,61岁,身份证号:4414271962********,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委会黄五。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205线梅江区环市路八一大道红绿灯路口,该路段为G205线梅江区月梅至程江大桥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路段,从城北镇至蕉岭方向的三车道,由于施工左则封闭,剩余一车道直行,道路施工,规定时速为20公里每小时。沥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城市道路。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MH56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所属企业。该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54D5GQ9E,经营者:罗喜强,组织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20年3月1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增福路88号。经营范围:货运经营;货运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天气情况
8月7日17时04分左右,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G205线梅江区环市路八一大道红绿灯路口路段整体视线良好,路面没有积水等异常情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陈秋桂,女,汉族,现年61岁,于1962年9月24日生,梅州市蕉岭县人,家住: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委会黄五,公民身份:4414271962********,梅州155070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7日17时04分许,朱愿文驾驶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按服务部指派从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服务部停车场出发至蕉岭县运载散装水泥,朱愿文驾车行至G205线梅江区环市路八一大道红绿灯路口时,与从城北镇八一大道方向过来,横过穿越马路路口的陈秋桂驾驶的梅州15507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秋桂1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8月7日17时05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朱愿文的报警后,即将此警情指令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警处置。
17时15分左右,梅州市人民医院3名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陈秋桂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认陈秋桂已当场死亡。
17时15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江北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按秩序管控、事故勘查处理等职能开展处置。
17时50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9月8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第441402120240000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核定已发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5万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和一辆梅州155070号电动自行车。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杠右下角和梅州155070号电动自行车有事故碰撞痕迹;路面有因碰撞而产生的相关散落物。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朱愿文进行“血中乙醇含量、常见毒品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5.4毫克/100毫升,常见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及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意字第5769、5770号)结论是: 1. 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牵引车第一轴轮制动功能失效为早期形成,其余各轴轮制动功能有效;转向功能有效;牵引车右侧远光灯及右后转向功能失效为早期形成,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2. 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陈秋桂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8月12日,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4]31号,检验结果:陈秋桂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当事人朱愿文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陈秋桂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1.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G205线梅江区月梅至程江大桥段路面改造工程经过了相关的审批手续,施工单位符合施工资质要求,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交通警察部门进行了协调,会商确保了安全防护设施、管控人员的落实,能够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及有序通行;中心有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一岗双责”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誌,履职到位。
2.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开展乡村道路的安全巡查,和辖区内的货运单位签订了工作责任书,也通过海报、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安全宣传活动,履职到位。
3. 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是涉事车辆粤M26513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的监管单位,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能够围绕人、车、企业资质和动态监控等环节抓实货运企业日常监管,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2024年4月9日,对监管工作中发现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输数据及时移送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罚,严格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履职到位。
4. 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在开展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城北镇“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在开展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朱愿文。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3.陈秋桂。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陈秋桂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粤M26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H56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说明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横过人行道的交通参与人员陈秋桂如果能够自觉抵制危险的交通行为方式,也可以避免此起事故的发生。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得不牢、不细,也未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车辆带病上岗,对从业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未牢固树立起安全意识,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之一。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遏制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营造梅江区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抓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把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抓紧抓实,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市公安局交警直辖大队、区交通运输局、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要严格落实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围绕“人、车、路、企、救”五个方面,全链条做好监管工作,全力防范和减压事故。
(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能力
区交通运输局要举一反三,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和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宣教培训,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和安全行车操作能力,特别是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镇(街道办),公安交通警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使各类交通参与人员得到警示和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四)迅速查处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中的“1”的处理情况,于2024年12月30日前反馈给事故调查组,联系人:张锐帆 联系电话:19126****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