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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15 17:55: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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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等规定,现就我区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梅江区行政区域内的长沙镇人民政府、三角镇人民政府、城北镇人民政府、西阳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西郊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共7个镇、街道,自2021年3月15日起,以其自身名义行使《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附件2《梅州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中的46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根据梅市府函〔2021〕46号,市政府同意我区上述7个镇、街道暂不实施《梅州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中第80、81项行政强制权。

三、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由正在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完毕。

四、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其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决定。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镇(街道)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识、装备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按省、市部署推进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逐步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pdf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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