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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05 08:56: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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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江区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30

梅江区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梅区府函〔20205号)要求,我区积极开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结合我区农村畜禽养殖面广、量多且动态性强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畜禽养殖常态化管理和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畜生产全过程,加快构建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户和散养户分规范发展和管理的体系,积极探索现代畜牧业和农村种养共存互的发展模式,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实现畜禽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动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户及散养户分类管理,使全区畜禽养殖布局更加合理,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更加严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综合利用更加完善、有效,养殖环境条件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更加美丽和谐。

三、主要任务

提升改造已建成并投产使用的养殖场(户),按照现代畜牧业建设标准规划布局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完善环保、安全等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设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养殖场区达到现代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等明显分开,做到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防疫条件及生物隔离措施。

2养殖专业户专业户应建设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等明显分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生物隔离措施。

3养殖散养户散养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进行养殖,有相对独立和规范的饲养场所,应采取圈养措施,养殖区域有生物隔离措施。

(二)畜禽养殖防疫、检疫和疫病防控

1畜禽防疫: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接种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

2畜禽检疫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出售畜禽应当提前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在引进畜禽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

3畜禽疫病防控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养殖场所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属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的保存。

2非养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含江河、湖泊、水库等)以及乡村发现的无畜主病死畜禽,应直接报无害化处理厂,由无害化处理厂严格按无害化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无畜主病死畜禽处理费用由各镇(街道)负责解决。

(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配套建设“1232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即1控:配套建设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2分: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通过干清粪措施、配备干湿分离机、建设防雨顶棚和污水管道等实现雨污分流,减少污水产生量,配套完善污水管道、污水池、储粪棚等并及时收集处理;3防:即防雨、防渗、防溢流,杜绝粪污外排污染:2配套:配套储粪棚、污水储存处理池(沼气池),做到畜禽粪污全量收集;1基本,通过沼气工程和种养结合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1除味,采取综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养殖场应定期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养殖专业户:参照“1232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要求,配套相关建设节水、储粪棚、污水储存处理池(沼气池)、雨污分流等设施设备,应配尽配,推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流、防雨防渗防溢流,并采取综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通过沼气能源利用和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定期检查维修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3养殖散养户:结合养殖条件,参照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饲养畜禽产生粪污做到全量、及时收集或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杜绝臭气、污水污染环境和影响他人。

四、工作分工

(一)各镇,金山、西郊街道。负责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户、散养户的规范养殖管理工作,做好畜禽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农村散养户巡查监管,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建设进行清理整治,引导无序散养向规模、规范化方向发展;负责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市政府《梅州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开展涉畜禽养殖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防疫工作,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检疫等工作;发展种养循环经济,畜禽粪污有机肥代替化肥使用同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厕等结合起来,推动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部门协助做好养殖场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林地用地手续,加强林地兴办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镇(街道)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养殖场进行查处。

(三)市生态环境梅江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禁养区、非禁养区范围;依法查处在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负责指导、核验、监督属地政府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处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养殖场。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及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或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列入关闭的养殖场(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六)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负责对涉牧行业刑事犯罪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

(七)区委宣传部、区司法信访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畜禽养殖分类管理相关的宣传、维稳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维护农村稳定和谐的高度出发,做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常态化抓紧抓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养殖场(养殖小区)日常巡查监管,规范养殖行为;各镇(街道)要重点加强专业户管理和农村散养户引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村人居环境净化和美化。

(二)加强宣传,有效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宣传横幅、大喇叭和发放《告养殖户书》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倡导文明养殖、规范养殖,杜绝私搭滥建、违法养殖行为,引导村民自觉维护良好的村容村貌,做到任何养殖都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三)加强自治,有效管理。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制定村规民约加以约束,明确养殖地点、养殖种类与数量,以及退养激励措施;同时,严格实行畜禽圈养围养、犬类拴养,杜绝畜禽随意放养、人畜混行、粪尿随排等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探索农户散养畜禽登记备案制,规范农村养殖活动,维护公共卫生。


附件:畜禽养殖分类划分标准



畜禽养殖分类划分标准

附件: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畜禽养殖分类划分标准如下: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8.肉鹉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

9.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

11.蜜蜂养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殖专业户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499头或存栏30299头;

2.肉鸡年出栏20009999只或存栏10004999只;

3.蛋鸡存栏5001999只;

4.奶牛存栏599头;

5.肉牛年出栏1049头或存栏2099头;

6.肉羊年出栏3099只或存栏3099只;

7.肉鸭年出20009999只或存栏10004999只;

8.肉鹅年出栏10004999只或存栏5002499只;

9.肉鸽年出栏1000049999只或存栏20009999只;

10.肉兔年出栏5001999只或存栏250999只;

11.蜜蜂养殖100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属农村散养户



政策解读:关于梅江区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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