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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府[2026]3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13 10:13: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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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FGS—2026—003





梅区府〔2026〕3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金山街道办事处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凌风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凌风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凌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凌风西路(油罗街路口至义化路口路段)和凌风东路(义化路口至望江楼小环岛段)在内的公共区域。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梅江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步行街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布局、市场运作、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打造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知名特色步行街。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梅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凌风路步行街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工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步行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工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步行街运营单位统筹推进步行街内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下列分工,共同做好步行街的保护、管理、服务工作:

  (一)区文旅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文旅宣传推广,指导举办特色文旅活动,配合运营单位打造景区沉浸式业态和消费新场景;开发体验性强、参与度高的文旅迭代产品,合理规划游览线路,进一步完善旅游配套,实现步行街提档升级。

  (二)区科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大老字号品牌扶持力度,创新商业模式,支持引进符合步行街业态定位的特色消费品牌;配合推广数字人民币等便捷支付。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区属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联合金山街道办事处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行为,确保其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由运营单位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步行街实际情况划定临时流动摊贩经营区域,确保其经营活动与步行街整体规划相协调。

  (四)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对步行街内无照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步行街及步行街内重点单位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牵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步行街运营单位制定步行街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管理方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规范车辆通行。

  (七)金山街道办事处协助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和步行街运营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组织社区居民参与步行街的管理和维护,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对步行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与步行街运营单位联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升步行街的文化氛围。定期组织志愿者参与步行街的清洁和维护工作,提升街区环境质量。

  (八)其他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步行街运营单位配合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和金山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负责步行街的公产商铺运营和招商;对步行街内的商业活动进行策划、组织;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定期汇报运营招商情况。负责制定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管理情况。依法依规按协议规定负责街区内国有房产的运营、管理,开展街区日常国有房产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各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步行街内房产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各项规定,负责建筑修缮,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建筑时应当符合步行街保护规划的功能定位,同时符合步行街业态规划。

第九条 弘扬基层治理“枫桥经验”,组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网格员、居民骨干以及志愿团队、行业协会等社会化力量,逐步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管理平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机制,提升协商效能,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十条 步行街内的历史遗迹(遗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历史地名、历史掌故、骑楼文化等,均属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步行街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等坚持优先保护、原址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在凌风路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外立面改造、屋顶天面改造、内部装修等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步行街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履行保护责任,转让、抵押或者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报备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十三条 区文旅主管部门、区科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步行街内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申报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步行街地区开展传承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提供场所和条件,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和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步行街内的经营者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转化和开发,开发具有梅州特色的文化产品,实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章 商业促进


  第十六条 区科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步行街运营单位根据步行街区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发展本地特色品牌和老字号品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的原则,做好日常招商、业态调控、商业管理以及企业、商户入驻服务等工作,不断提升业态品质和经营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区文旅主管部门、区科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步行街运营单位开展活动,积极引入时尚、动漫、艺术、科技等具有创意性的活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社会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十八条 区科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步行街运营单位结合步行街实际打造特色商业集聚区,引导和鼓励企业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在活动期间开展线上线下优惠促销,提升步行街的商业氛围,促进消费城市建设。

第十九条 步行街区范围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相关单位进入步行街区从事影视剧摄制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步行街运营单位告知摄制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景内容等事项。有关部门以及步行街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和活动组织者的交通、安全保障等提供指导。

第二十条 区文旅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发步行街精品旅游线路,培育知名旅游品牌。推动步行街商贸、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协同配合,加强步行街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游客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开发和经营具有梅州特色的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开展步行街的建设,做好客流疏导等街区管理工作,为游客提供街区旅游线路、交通、气象、购物、住宿、餐饮、停车、客流量预警、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由金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对违反下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二)占用店外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理厨余垃圾、污水,随意倾倒或非法排放的。

  (四)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五)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志等外部设施不符合市容的。

  (六)未安装净化设施,非法排放餐饮油烟的。

  (七)破坏环境卫生和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步行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避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四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街区日常巡查,发现招牌出现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山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实行步行化管理,凌风西路(油罗街路口至义化路口路段)步行街每日23:00至次日9:00临时开放,其余时间段步行街内禁止车辆通行;凌风东路(义化路口至望江楼小环岛段)步行街每日17:00至19:00、23:00至次日9:00临时开放,其余时间段步行街内禁止车辆通行;重大节假日每日23:00至次日9:00临时开放,其余时间段步行街内禁止车辆通行,并设置步行街禁止、限制车辆进入的相关标志。残疾人专用人力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辆除外;确需进入的环卫、货物运输等作业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运营单位的管理。如遇到消防应急、外出就医等突发事件,可联系步行街运营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步行街由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步行街运营单位组织安保人员先行劝导,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无证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行为,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金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步行街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施工方进行管理维护,验收后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步行街运营单位应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步行街及其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步行街运营单位应当在步行街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在步行街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并在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步行街运营单位应当畅通和完善投诉、意见、建议渠道,在步行街显著位置设立游客服务和投诉受理告示栏,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求助电话,及时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二条 侮辱、殴打步行街管理人员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原文:梅区府[2026]3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梅江区凌风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