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关于印发《梅江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13 12:4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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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JBGS-2018-004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组织部文件

梅区财行字〔2018〕10号

  


关于印发《梅江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有关单位:

    规范我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制定了《梅江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组织部

                              2018年11月9日

 

 

 

梅江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

办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行〔2018〕10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财行〔2018〕168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6:3:1分担比例,以每村每年6万元标准安排给欠发达地区行政村党组织用于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补助经费,以及每村(社区)每年10万元标准安排给欠发达地区村(社区)用于保障办公运转和党建工作需要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经费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简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重点使用范围及发放标准安排如下:①对去世村民的家属给予慰问,②对因重大伤病住院治疗的村民给予慰问,③对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给予节日慰问,④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村民给予适当补助,以上①至④项的发放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0元/每人次以内,具体标准由村党组织根据各自实际,通过召开村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⑤对因重大自然灾难或事故灾害损毁的水、电、路等村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应急维修费用,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每项目以内;⑥对春节期间、七一建党节等党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给予补助,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场次以内;⑦经村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办理的其他直接为村民服务的微小实事好事、急事难事,须根据事项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原则上控制在2000元/每项目以内。

以上经费各类用途原则上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是超过发放标准,二是擅自改变分配原则,三是对同一人或同一事项重复发放慰问、补助等资金。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调整分配原则或重复发放资金的,须提请村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村“两委”办公开支;村党员活动开支;村“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村集体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村办公场所建设及办公条件改善;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五条  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达标创优、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激励;党建宣传栏、宣传橱窗、党建网站建设等;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村(社区)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等活动场所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水电、固定电话、网络、设施维修等;村(社区)“两委”会、村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上级召开的党建工作会议、培训或活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属下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村(社区)党组织经集体研究确定需要开支的其他事项。其中对上级党委评选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

村(社区)办公经费不得用于: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党员或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补贴;村(社区)集体偿还借(贷)款;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相关工作项目;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两项经费开支事项的组织实施。村(社区)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开支事项,每个项目必须经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后实施。具体支出参照村级资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每月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各村(社区)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经费开支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经费当年有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村(社区)党组织每年初要制定年度经费使用方案,合理分配经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每年底向村(社区)党员大会和镇(街道)党(工)委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我区将各级负担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于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下达,各镇(街道)收到经费后应立即拨付至各村(社区),由村(社区)党组织直接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各镇(街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账镇代管、村级会计委派聘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等村级财务管理方式的作用,对专项经费报账内容和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九条  镇(街道)要强化培训指导,对村(社区)执行实施办法进行具体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相关事项向党员群众广而告之。

第十条  镇(街道)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应统计分析资金拨付、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分别于上半年及全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视情况追回、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区级对村(社区)两项经费如有提标配套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关于《梅江区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