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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01 10:41: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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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平稳推进,避免工作出现断档,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经市政府同意我区决定延长《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效期。现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延长背景

2024年7月31日,梅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8号)》有效期限为2年。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我区印发了《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障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平稳推进,避免工作出现断档,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二、主要依据

《通知》的制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委托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委托实施补充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修订。

三、目标任务

本次印发《通知》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8号)》在2026年8月31日到期后能够继续有效施行,保障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工作平稳推进。

四、出台目的

通过延长《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区府〔2024〕8号)》有限期,为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保障平稳推进,避免工作出现断档,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本《通知》有效期2年。

五、征求意见情况

“两个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已征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意见,并已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通知》属于对现行有效文件的单纯有效期延长,内容未修改,基本达到科学合理,政策风险总体可控。

六、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将《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梅区府〔2024〕7号)、《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梅区府〔2024〕8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上述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七、利民惠企措施

本《通知》通过延长政策有效期,直接惠及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保障其入市工作不受政策变动影响,保障平稳推进入市工作。对于相关用地企业,也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工作的持续开展。

八、适用范围

本《通知》及所延长的《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梅区府〔2024〕7号)、《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梅区府〔2024〕8号)适用于梅州市梅江区行政区域内。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仅对原实施的《两个办法》的有效期进行了延长,未对《两个办法》的具体内容作出任何修改。原实施《两个办法》的所有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适用。






政策原文:梅区府[2026]9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