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条文解读(二)
来源:梅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7-07-21 08:51: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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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按照标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配备护林员,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源管理队伍建设的规定。

其中第一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以县级单位为主进行建设。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以镇级单位为主进行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街道办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建立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第二款中的“护林员”是配备在森林防火一线,直接对林地火源进行巡查管理、报告火情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本款明确规定了护林员的配备要求和护林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教育、交通运输、旅游、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宣传责任的规定。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森林火源管理和控制意识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在综合考虑梅州市气候特征及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将森林防火宣传月定在9月份,有利于扩大宣传效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增强全社会抗御森林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保护举报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野外违规用火。

解读:本条是关于表彰奖励与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本条规定旨在提高社会公民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程度,通过表彰奖励对森林火源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森林防火工作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积极性。

建立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制度,能有效引导社会公民对发现的违规用火行为进行举报,有利于防火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火情信息、及早控制、避免引起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梅州市森林资源较丰富、林情相对复杂,森林防火是既是一项常年工作,又因气候情况而在某一特定时期显得更加突出。本条在综合考虑梅州本地气候特点、生产生活用火习惯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确定为我市的森林防火期。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等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

第十四条 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

森林防火区范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相关产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确需焚烧祭祀、宗教用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防火区的范围后,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并做好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区的规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是火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划定森林防火区主要从森林资源类型、野外火源种类、火灾频率、火源管控难度、可燃物载量、火灾蔓延条件、林区人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而定。本条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建筑物内除外)界定为森林防火区,原因在于这一区域是火险多发区,也是火源管理的关键区域,对这一区域进行明确界定能更好地开展火源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因特殊原因调整森林防火区范围的申请程序。这款主要考虑到森林防火区内存在复杂多变的情况,对一些特定区域采取一种较为合理的疏导办法,允许他们提出申请,把该区域调整为非森林防火区,通过引导和做好防火安全措施,使他们在日常用火过程中更加自觉注意用火安全。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集中处理点制度。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老百姓焚烧祭祀、宗教用品是本地传统民俗,但是由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所以为了平衡民俗传统和森林防火的紧张关系,有必要在调整森林防火区范围后,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方便老百姓处理祭祀、宗教用品,既满足了老百姓的民俗需求,又保障了森林防火安全。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六)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森林防火期内,对在森林防火区用火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条例第十四条确定的森林防火区范围是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内的区域。本条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的禁止行为做出规定,使条例在内容上更具有行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梅州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