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灵律师为所驻社区开展《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知识宣传讲座
发布时间:2021-12-20 11:24:04来源:本网
11月,肖灵律师招集所驻中山、虹桥、凌东、小溪唇、杨桃墩居委会的干部及部分居民代表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此次讲座主要围绕《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知识进行宣讲。
根据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的《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梅州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3月出台,即《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
制定背景:《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制定这部条例是适应生态保护的需要。我市作为广东省的生态屏障,是生态发展区,是有着“八山一水一分田”的林业大市,森林覆盖率达到74.78%,居全省第二。通过立法加强森林防火和火源管理工作,是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制定这部条例是解决火源管理难题的需要。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的灾害,预防森林火灾重在火源管理。通过立法明确森林火源管理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森林火源管理措施,将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但不包括城市市区的火源管理。
森林火源管理主体及职责: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政府的行政首长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森林火源管理的主体主要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他们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我市林区大多远离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火源管理难度大,因此,森林火源管理还要依靠基层组织。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
违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规定的用火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火源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火源管理规定具体是指以下三种行为:1、违反禁止用火规定的;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3、经批准野外用火,但是未按照要求用火的。有前述三种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火灾隐患整改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火灾隐患整改规定具体是指,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有前述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拒不执行森林火源管理命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执行森林火源管理命令的行为具体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有前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