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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兴宁市一孩童田间玩火引山火,监护人全责
来源: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6-02-14 09:19:01

  当前梅州市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严峻,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的风险持续攀升,尤其是未成年人野外玩火行为,更是成为森林防火的重要隐患。

  近日,兴宁市大坪镇发生一起因未成年人野外玩火引发的山火事件,涉事未成年人监护人因监护不力将承担全部责任,再次为广大市民敲响森林防火的警钟。2月4日下午4时许,大坪镇兰塘村发生一起因儿童玩火引发的山林火情。据调查,事发时,未成年人丘某在附近田间玩耍,期间点燃了田中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其监护人发现后虽立即尝试扑救,但未能控制火情。镇村干部及应急救援人员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科学有序开展扑救工作,经过全力处置,明火被彻底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统计,此次山火过火面积约七、八亩,部分山林受损,具体财产损失评估及后续生态修复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经查,此次火情系未成年人玩火引发,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也未有效履行看护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事监护人将依法承担此次火灾事件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其本人进行严肃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不仅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更要履行好对家中老人、小孩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做好日常用火安全提醒。相关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森林防火巡查和管控力度,对各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全力守护辖区生态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孩子们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给他人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同时,孩子们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全提示:

  (一)加强安全教育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充分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严格遵守规定家长要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避免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确保孩子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有人陪同,避免孩子因无人看管而发生危险行为。孩子的安全成长是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