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东峰副区长代理梅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9月30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刘东峰副区长代理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