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刘春
我局查处你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文书邮寄给你被拒收,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告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区人社监行罚决字〔2024〕1号),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