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服务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助手关爱版 > 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梅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26 17:05:17

查看原文: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4月,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2021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627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我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我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我新的决策程序规定。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起草《规定》主要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六章,共四十九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将市、县级政府列为直接适用主体,将市、县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参照适用主体。

  (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依据上位法,《规定》第三条采取列举、排除表述方式,原则性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则规定采取年度目录管理的方式,决策机关根据实际依程序确定具体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将年度决策事项具体化。年度目录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关于单位职责分工。《规定》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关于决策法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二节对公众参与范围、形式、要求等都作了规定,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具体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第三节对专家论证的组织开展作了具体要求,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同时对开展论证的要求进行细化;第四节对风险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对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同时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

  (五)关于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获得全面、正确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偏差,《规定》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同时《规定》也对评估主体、评估要求及评估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规范。

  (六)关于决策监督机制。《规定》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决策监督内容,明确了有权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同时也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的内容,增强决策监督实效。

主要特点

  (一)强化党的领导,确保方向正确。《规定》总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则重申上位法的要求,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决策全过程。

  (二)细化项目范围,增强可操作性。针对以往存在决策事项规定过于原则、决策项目难以界定的问题,采取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第六条则明确采取年度目录管理方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使决策事项具体化、条目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充分体现灵活性。

  (三)明晰部门责任,推动顺畅落地。明确决策机关具有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职责;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具有统筹协调职责;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情况。

  (四)设置暂缓终止,规范决策程序。针对决策可能存在久拖难决的情况,《规定》对决策程序的暂缓和终止进行规定,促进高效决策。《规定》第二十条列举了决策承办单位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提请决策机关暂缓或终止决策程序的情形,对暂缓或终止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决策程序严格有序进行,减少资源浪费。

  (五)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五、 其他事项说明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