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区府[2024]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加快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支持梅州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梅州方案》)落地见效,2023年10月8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入市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我局牵头草拟《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参照了梅市明电〔2023〕127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8号三块地工作指引、梅市明电〔2023〕135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分为征收主体、调节金征收、调节金使用等五个章节,二十四条内容。
(一)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负责组织征收。
(二)调节金征收。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入市主体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金。缴纳对象为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
(三)征收比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初次入市环节,包括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5%核定征收。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按照要求,已拟定《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征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意见,财政局、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其它部门无意见或未反馈意见,已修改完善;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林业局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其他部门无意见,已修改完善;在梅江区政府网站、梅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梅江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已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事项
起草过程中,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亲自指导,提出了非常具体、非常细致的指导意见。政策性文件正在加紧修订完善当中。《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