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区府[2024]8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加快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支持梅州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梅州方案》)落地见效,2023年10月8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入市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我局牵头草拟《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主要参照了梅市明电〔2023〕127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8号三块地工作指引、梅市明电〔2023〕135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分为入市范围、方式和条件,入市主体,入市程序,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等八个章节,四十九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入市范围和主体。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入市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意愿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入市申请,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确定入市地块选址、面积、权属状况、土地使用情况、地上附着物状况、拟入市用途等基本情况,核查是否具备入市条件,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
(三)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土地价格应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和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按规定比例留归村集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合理分配、使用和监管。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按照要求已拟定《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两次征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意见,财政局、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其它部门无意见或未反馈意见,已修改完善;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林业局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其他部门无意见,已修改完善;在梅江区政府网站、梅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梅江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已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事项
起草过程中,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亲自指导,提出了非常具体、非常细致的指导意见。政策性文件正在加紧修订完善当中。《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