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梅江区建筑业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建筑业的竞争力,促进全区振兴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梅江区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时敬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我们沟通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0月11日—10月24日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裕安路45号
邮政编码:514000
联系电话:0753-2196999
联络邮箱:mjjsjg@163.com
附件:《梅江区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1日
梅江区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建筑业的竞争力,促进全区振兴发展,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扶持对象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统计登记、税收汇缴在梅江区辖区内,信誉良好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资质晋级奖励
资质晋升特级总承包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资质晋升一级总承包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资质晋升二级总承包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多个资质晋升的分别计算奖励。
三、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我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按最高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二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四、奖励的申报与管理
(一)对建筑业的奖励实行企业申报制。由企业报送区住建局受理初审后,由区税务局、财政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二)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入库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纳税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申请奖励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通过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法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奖励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奖励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一)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政府奖励的企业,自收到奖励金之日起八年内不得外迁。如若违反,责令退回奖励资金。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梅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