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事业发展,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下发至各镇、街道,区直和省、市驻区各单位和梅州市殡仪馆。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5日。联系人:侯学桂,电话/传真:2196729。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23日
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殡葬改革和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项目
(一)骨灰树葬、花葬、江河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二)亲属自愿不留骨灰。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对象为参加由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直系亲属代表;自愿不留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代表,需向梅江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不需参加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领取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梅江区户籍。
(二)直系亲属对以节地生态安葬或不留骨灰形式处理逝者骨灰无异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每具骨灰奖励标准800元,其中,奖励直系亲属代表500元,殡仪馆提供骨灰盅和进行安葬补贴300元。
2、亲属自愿不留骨灰(不含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奖励标准1000元。
第四条 领取奖励程序
直系亲属代表办理逝者节地生态安葬或不保留骨灰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中的备注)后,符合条件的,奖励金额由梅州市殡仪馆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给直系亲属代表。
第五条 经费来源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梅州市殡仪馆发放,每年10月份经区民政局核定后,10月15日前交区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六条 监督管理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按实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解释权归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
附件:1、梅江区自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申请审批表
2、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发放表
3、梅江区 年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资金统计汇总表
附件1:
梅江区自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申请审批表
(节地生态安葬登记表编号: 不留骨灰登记表编号: )
附件2:
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