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关于《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23 11:18:00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事业发展,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下发至各镇、街道,区直和省、市驻区各单位和梅州市殡仪馆。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1023日至115日。联系人:侯学桂,电话/传真:2196729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

  20191023

  梅州市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殡葬改革和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项目

  (一)骨灰树葬、花葬、江河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二)亲属自愿不留骨灰。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对象为参加由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直系亲属代表;自愿不留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代表,需向梅江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不需参加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领取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梅江区户籍。

  (二)直系亲属对以节地生态安葬或不留骨灰形式处理逝者骨灰无异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每具骨灰奖励标准800元,其中,奖励直系亲属代表500元,殡仪馆提供骨灰盅和进行安葬补贴300元。

  2、亲属自愿不留骨灰(不含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奖励标准1000元。

  第四条  领取奖励程序

  直系亲属代表办理逝者节地生态安葬或不保留骨灰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中的备注)后,符合条件的,奖励金额由梅州市殡仪馆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给直系亲属代表。

  第五条  经费来源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梅州市殡仪馆发放,每年10月份经区民政局核定后,1015日前交区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六条  监督管理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按实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解释权归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

  附件:1、梅江区自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申请审批表

  2、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发放表

  3、梅江区    年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资金统计汇总表

  附件1

  梅江区自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申请审批表

  (节地生态安葬登记表编号:         不留骨灰登记表编号:       

  申请事项     

  £节地生态安葬    □不保留骨灰 

     

     

  


  


  


  火化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骨灰原存

  放点

  梅州市殡仪馆骨灰楼

  □         墓园(骨灰楼)

  其他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与逝者关系


  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全部属实,逝者所有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对先人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树葬花葬 £草坪葬 £江河葬),不保留骨灰 无异议。如有任何责任,由本人自愿完全自负。

   签名:        日期: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复核人


  梅江区民政局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日 期


  日期


  备注

  节地生态安葬须知

  1同意将先人骨灰在指定的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安葬及安葬方式安葬。

  2、节地生态安葬时服从安排不选位。

  3、遵守活动要求,服从主办单位指挥。

  4、对相关的安葬容器、树木等不作任何异议。

  5、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应持下列资料: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逝者火化证或骨灰寄存证;异地火化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异地火化证明亲属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不留骨灰须知

  1、不留骨灰的,不需参加梅江区民政局统一组织活动。

  2、办理不留骨灰的应持下列资料: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逝者火化证或骨灰寄存证;异地火化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异地火化证明。亲属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自愿不留先人骨灰,由梅州市殡仪馆处理,如有任何责任,由本人自愿完全自负。

  奖励标准

  1、每具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500元;

  2、亲属自愿不留骨灰(不含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奖励标准1000元。















  附件2

    梅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发放表

  亲属代表姓名

  奖励金额

  邮政储蓄银行账号

  亲属代表签名

































  发放单位

  梅州市殡仪馆

  审批人签名


  附件3

  梅江区       年节地生态安葬和不留骨灰奖励资金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梅州市殡仪錧





       

    

  群众领取金额  (每具    元)

  梅州市殡仪錧     (每具    元)

  金额合计(元)

  节地生态安葬





  自愿不留骨灰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奖励                  







  梅江区民政局




  (公    章)




         

  审批人:



  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