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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主动公开有关非涉密信息,包括:

1.本局领导介绍、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事任免、规章制度等;

2.国家、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等;

3.本局政务动态、活动、资讯和统计数据等;

4.网上办理、办事指南等;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主要通过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本局办公大楼一楼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公开。

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在“工作机构”栏目中开设了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其他有郊方式公开。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领导分工

2.机构职能

3.规章文件

4.新闻动态

5.政策文件

6.办事指南

7.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其他本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梅江区科工商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梅州市江边路33号

邮政编码:514011

联系电话:0753-2239810

传真号码:0753-2239832      

(二)提出申请

向梅江区科工商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梅江区科工商务局信息公开网站中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梅州市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