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梅州市梅江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东门塘镇针咀巷口原交通局大楼二楼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管理,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梅江区财政局拟订本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区政府委托对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做好收益的收缴;
(三)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协助梅江区财政局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由梅江区财政局党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梅江区财政局党组织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梅江区财政局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配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度融合,引导中心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涉及中心的重大决策等重大问题提交梅江区财政局党组织讨论决定,坚决执行党组织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梅州市梅江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
(三)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无固定期限,由举办单位负责考核。
(四)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中心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位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职权:
1.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3.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经梅州市梅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梅州市梅江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
(二)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上缴经营所得;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或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四)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持续加强和改进思想建设。在局党组的指导下,坚持创新争优常态化,积极发挥中心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持续加强和提升业务水平。督促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工作培训,扎实开展主题学习教育的同时抓好自学,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准,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三)持续加强和促进队伍建设。加强人员交流、谈心谈话工作,充分掌握工作人员思想动态,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解决。组织人员积极参与结对共建、创文巩卫、扶贫济困等活动,全面树立为民服务意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预算、决算由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编报;财务收支由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统一核算;人员绩效由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的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需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同意;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5日经梅州市梅江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梅州市梅江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