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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10:29: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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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程序,提高应对能力,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置等工作,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梅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环境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相邻乡镇(街道)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江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其他需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突发水污染事故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调查取证,监测先行;依靠科学,高效处置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局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1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长:曾炜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碧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  冬(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志国(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坤霞(局党组成员、执法股股长)

熊莲娜(一级主办)

员:张秀文(办公室主任)

侯文忠(政策法规股股长)

曾益峰(综合股股长)

陈  刚(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朱艳梅(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执法股、污染防治股、综合股、政策法规股、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等分局各股室、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局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局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预案,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调配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决定本局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4)负责与区人民政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联系协调。

(5)对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以及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环境污染警告等进行判断。

(6)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环境应急行动。

(7)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8)指挥局应急办及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9)提出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2.1.3 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职责为:

(1)执法股

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组织实施重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现场调查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并负责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与周边县(区)的协调沟通,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

(2)办公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审核把关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3)污染防治股

协调解决一般水环境污染问题,组织开展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参与水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参加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协调解决一般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参与大气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参加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协调解决一般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参与土壤污染事件、地下水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协调解决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问题,参与因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4)综合股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和要求,把好环境风险评价关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5)政策法规股

负责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政策法规的审核把关,承办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引导、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方法。

(6)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突发环境数据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提供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理清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为正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数据支撑。指导做好环境预警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为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意见建议。

(7)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审核、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2 工作机构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结合实际成立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等。

2.2.1 局应急办

局应急办设在执法股,由执法股负责人担任应急办主任,成员由执法股、污染防治股、综合股、政策法规股、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局应急办主要组成如下:

主  任:魏坤霞(局党组成员、执法股股长)

副主任:钟树宏(执法股副股长)

局应急办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敏感时期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的应急值守;

(2)受理各类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根据事发地以及现场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及时传递和报送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和报告,编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专报,经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区委、区政府、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通报有关部门;

(4)按照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直接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5)负责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管理及演练;

(6)负责环境应急联动及与联动单位的协调沟通;

(7)协助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采取分级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局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局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赶赴现场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新闻组、后勤保障组等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时,工作人员服从区政府的统一安排。

2.2.2.1 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组成如下:

组  长:魏坤霞(局党组成员、执法股股长)

副组长:张圣烨(污染防治股副股长)

成  员:黄  冲、钟树宏、赖岳云、林智辉、林宇辉

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性质、严重程度,做好现场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2)组织调查人员赴现场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提出切断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协调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发展;

(4)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与其他应急专家人员共同提出疏散人群、向下游发出预警等建议,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初步判断事件分级和预警响应级别,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局应急办反馈;

(6)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

(7)配合局应急办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2.2.2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组成如下:

组长:陈  刚(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员:李跃林、袁文清、陈湘玲、李显、杨文敏

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并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组织监测人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监测,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监测情况;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4)配合局应急办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2.2.3信息新闻组

信息新闻组组成如下:

组长:侯文忠(政策法规股股长)

成员:朱艳梅、罗  钧、卢羿孜

信息新闻组主要职责为:

(1)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负责协调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权威信息发布。

(2)收集分析网络舆情和社会公众关注动态,通过权威媒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3)加强负责舆情管控,及时协调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犯罪行为。

(4)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科普。

2.2.2.4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组成如下:

组长:张秀文(办公室主任)

成员:骆文婷、梁发栋、张建庭

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综合应急车辆调度。

(2)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3)负责应急物资、个人防护器材等的调配使用。

(4)负责会务、接待及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要对全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1)对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等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监控;

(2)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等的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监控;

(3)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负责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在环保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关停;对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3 监测预警

加强对程江西郊断面,渡江津断面,长沙滩下断面等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预警;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监测;加强对空气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维护,保证自动站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监测数据,特别是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制度

各部门从各种途径了解或接收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后,要认真筛选、核实、研判,报局应急办公室。局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后,要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立即报局应急领导小组。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三级以下预警信息为局内部掌握或视情况报请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注意。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局应急办负责制作,由相关股室会签,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时,局应急办要提请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紧急情况包括: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水质、大气自动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工业园区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著异常,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出现极端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强台风、强降雨、持续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或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可能引发较大以上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导致环境质量恶化。

(3)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省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可能引发较大以上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4.2 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警信息发布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3.4.3 发布途径

区人民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相关地区。

3.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及处置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对应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当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不确定时,应按可能的最高等级部署应急响应工作。当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接报

局应急办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向局应急办报告,局应急办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4.2.2 初报

局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示,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初步信息,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下游地区和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2.3 响应

4.2.3.1 IV级(一般事件)响应

由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局应急办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成员股室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2.3.2 Ⅲ级(较大事件)、II 级(重大)和I 级(特别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响应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I、II、Ⅲ 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局应急办立即通知各成员股室、单位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抽调有关人员成立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明确有关要求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相关应急人员、应急车辆和驾驶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抵达集结地点,并按要求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4.2.5 处置

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分工或各自职责,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等应对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局应急办,情况紧急的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事件等级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的,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污染源排查、原因分析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向事发地镇(街道)提出人员疏散、停止水厂取水、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影响等应急处置指导性意见。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4.2.6 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调度资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

4.2.7 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局应急办安排人员值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安排24小时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3 先期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或居民,并同时将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局应急办接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现场指挥部成立前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应急措施。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局应急办会同事发地镇(街道)或事发地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4 应急监测

局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包括: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5 信息报告

4.5.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局应急办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或要求事发地镇(街道)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局应急办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通知涉及相邻(县、区)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

(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通知涉及相邻(县、区)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提级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实施后,如果国家、省或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应执行最严格的规定。

4.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6 信息通报与发布

局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府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县(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新闻组及时提出信息发布的建议,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现场指挥部或区政府,由区政府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由信息新闻组编写新闻通稿,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由区政府向社会发布,各应急小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发布信息、提供资料。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7 响应升级与降级

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响应级别。事件响应升级需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按相关程序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程序;事件造成的危害受到控制、造成的影响基本消除,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向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4.8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9 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对环境应急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各工作组要对各自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编制总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2)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事件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5.2 调查处理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配合区政府、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3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我局对环境应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由局办公室财务制定计划,向区财政申请解决。

6.2 物资保障

加强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生态环境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

6.3 通信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局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通畅,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举报热线电话24小时值守。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应急值班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安排。

6.4 队伍保障

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局办公室、执法股、政策法规股、污染防治股、综合股、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随时做好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处置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保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应急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由局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更新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根据梅江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习要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应急演练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执法股、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等制定方案,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7.2 培训宣教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执法股、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和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

政策法规股和梅江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监督考核

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局各股室负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职责。

7.4 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及专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修订、解释与组织实施。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梅江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梅区环字〔2021〕3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