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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指南(通用)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16:48: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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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向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梅江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梅江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向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复议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复议机构: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道前街11号,邮编:514000,电话:0753-2196718。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梅江区人民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7.梅江区人民政府未受理过同一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同一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提供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 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4. 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提出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方式书面申请复议。

  因特殊情况,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亲自到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七、受理审查

  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八、办理程序

  案件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可前来复议机构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案件审理,复议机关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九、申请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

  1. 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用格式样本)

  2. 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通用格式样本)

  3.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通用格式范本)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通用格式样本)


附件:申请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