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梅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印发了《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梅市医保规〔2023〕2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异地就医。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本细则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下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