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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销售竟是违法行为?
来源: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19:23: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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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8日,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来的群众举报,称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学院路2号嘉亿商务大楼四层4017室的某公司售卖三无产品。2024年1月30日,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到举报人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抖音平台花费19.63元购买了涉案公司销售的鱼饲料,该公司法人也承认确实存在出售该饲料的行为;执法人员还调阅了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鱼饲料进销台账等,并制作了《梅州市畜牧业工作检查记录表》。2024年1月30日下午,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以涉嫌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在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某某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饶某某向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了涉案鱼饲料的有关资料,并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确认。                                  

  经查,涉案公司营业证照齐全,经营范围包含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属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现场检查发现有举报信息所述的原大包装鱼饲料,该鱼饲料由厦门嘉康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号等产品信息齐全,并非三无产品,但涉案公司将其拆包、分装后在抖音平台进行了少量售卖,违法所得共计84.64元整。这一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故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拆包、分装的产品,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公司作出下列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64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涉案公司销售的鱼饲料由厦门嘉康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号等产品信息齐全,并非三无产品;但涉案公司将其拆包、分装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鉴于涉案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本着惩教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涉案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64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违法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会加大产品储存过程中的外部污染风险,且散装或分装过程中采用的不合规包装材料也会对产品质量有潜在的安全风险,还会侵犯消费者对产品配料、理化指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为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然而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将饲料产品拆包、分装或再加工的行政处罚案例,这反映出部分企业和经营者对相关法规的理解不够,或是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便于销售而选择违法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却在无形中增加了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饲料是直接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是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这起案件能够对拆包、分装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同时,处罚不是目的,旨在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和经营者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推进公正文明严格规范执法、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