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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农业领域高频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指南
来源: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16:44: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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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事项名称: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流程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是指除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未经定点和集中检疫,擅自开设屠场或私宰点进行屠宰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执法要点如下:

  1.立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1)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人;

  (2)在获取的证据中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事实存在;

  (3)属于该执法部门的地域管辖范围;

  (4)涉嫌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被发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调查取证: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对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注意: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常见的调查取证方式包括:

  (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现场检查或勘验;

  (3)物证检验;

  (4)鉴定: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及货值等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

  (5)抽样取证;

  (6)证据登记保存。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注意:如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件处理意见书》“执法机关意见”栏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罚款。

  6.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主要是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标准(自由裁量规则及标准)

  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案例示例

  2023年3月,当事人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区农业农村局查获。经现场检查,有4边已宰杀开边的猪肉产品重量分别为130斤、133.2斤、128.4斤、126.8斤。

  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得当事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事实。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43.2元。当事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场所,没收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鉴于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