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解读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批准,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现对《条例》解读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造梅州生态发展区新优势,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更好地适应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以及镇街执法改革形势,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条例修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3条,经修改,共新增1条,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等4条内容,修改完善16条,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形成了现在《规定》共61条,主要体现在以下:
(一)涉及行政执法的条文修改
一是在第五条第四款关于镇街职责的表述中明确和细化镇街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内容;二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进一步明确本条例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二)涉及上位法的条文修改
一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第十八条关于隔离设施的规定作修改完善;二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第二十四条涂写刻画禁止性行为作简化表述;三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相关行政处罚表述作修改完善。
(三)根据意见建议所作的条文修改
一是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完善占道经营内容,推动城市管理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二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完善停车管理相关规范;三是在第四十四条补充建筑垃圾设施的建设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