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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三个规定”告知书
来源:梅江检察  发布时间:2021-06-01 16:23: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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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朋友,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与检察人员接触的机会,这有一封告知书,请您知晓。

“三个规定”告知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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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我们将坚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办案纪律,恪守廉洁底线,维护司法权威,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请您监督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遵守以上规定如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请拨举报电话0753-2196750或将线索发送举报邮箱:mjqrmjcy@meizhou.gov.cn,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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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