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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2023)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17:58: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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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扶持政策: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基层就业补贴  3.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4.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5.求职创业补贴  6.就业见习补贴  7.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创业扶持政策:1.一次性创业资助  2.创业租金补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5.创业培训补贴


  就业扶持政策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清单实施前已进行了首次申请的,享受周期内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0753-2196960;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促进股(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0753-2196711 


  2.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0753-2196960


  3.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 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本清单实施前已进行了首次申请的,享受周期继续按原补贴条件、补贴标准执行。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0753-2196960


  4.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5.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受理股室(单位):区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0753-2196713


  6.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0753-2196960


  7.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0753-2196960


  创业扶持政策

  1.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县城镇、中心镇除外)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符合补贴条件(1)的补贴对象)0753-219696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股(符合补贴条件(2)-(5)的补贴对象)0753-2196739


  2.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按实际支付租金核发,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本清单实施前已进行了首次申请的,享受周期内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才服务中心(符合补贴条件(1)的补贴对象)0753-219696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股(符合补贴条件(2)-(5)的补贴对象)0753-2196739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受理股室(单位):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促进股0753-2196711


  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补贴条件及标准:1.劳动者成功创办企业因资金不足影响发展的;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 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温馨提示:非重点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受理股室(单位):区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0753-2193379


  5.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补贴2800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股室(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股07532196739


  梅江区咨询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梅市人社〔2021〕55号)

  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业务受理和审批暂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梅区人社字〔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