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5号)和《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区府办〔2023〕5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直接适用《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