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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56-358号)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6-21 09:09: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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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馨妍美容店(经营者:张玉羡):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小花,巫剑波,赵乘娣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馨妍美容店(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56-35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申请人江小花要求你(单位)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500元;2、拖欠的工资4000元。

  申请人巫剑波要求你(单位)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2、拖欠的工资及提成合计5768元。

  申请人赵乘娣要求你(单位)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500元;2、拖欠的工资及提成4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5日下午3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