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意俊再生物资回收经营部(许可证编码92441402MA53RC7J92001U,行业类别为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效期2020-12-30至2023-12-29),经现场核实,企业已关闭,现拟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公示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