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决定对卢崇兴涉嫌“非法出售、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一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申请人:卢崇兴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24年9月12日上午8时50分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东山大道盘龙桥侧金山街道办事处一楼小会议室
四、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4年9月9日前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24年9月9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我单位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审查室办理申请手续。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须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叶筱绿,0753-238399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