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耿大叔叔餐饮店(经营者:赖豪):
本委受理申请人彭炜、罗锐涛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耿大叔叔餐饮店(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504-50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504-5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耿大叔叔餐饮店(经营者:赖豪)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彭炜支付如下款项:1、2024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资人民币160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400元;3、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一个月工资人民币3400元。
二、 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耿大叔叔餐饮店(经营者:赖豪)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罗锐涛支付如下款项:1、2024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资人民币160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440元;3、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一个月工资人民币34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