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共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何小倩、谢诗玲、吴秀明、林远珍诉你单位梅州市共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48-51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48-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共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何小倩、谢诗玲、吴秀明、林远珍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19770元,其中申请人何小倩的工资5500元、谢诗玲的工资5500元、吴秀明的工资5880元、林远珍的工资2890元。
二、驳回申请人何小倩、谢诗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