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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风貌管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梅江发改〔2025〕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3-03 09:44: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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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提升风貌管控力度,根据省、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关于县域“光伏+建筑”“百千万工程”等文件要求,在《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梅江发改〔2022〕47号)和《梅州市梅江区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梅江发改〔2024〕29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风貌管控”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阶段:项目业主在建筑安全承诺的基础上增加风貌管控承诺。区发展改革局每周向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推送光伏项目备案信息。

  二、项目开工条件:在梅州城区供电局现场勘察、出具电网接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增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风貌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施工阶段: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是否已取得项目备案和审查意见,是否按风貌设计方案施工等。对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达到开工条件、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等问题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四、竣工和并网验收阶段:由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按管辖范围,将相关验收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建、供电等部门进行竣工和并网验收。

  五、其它事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文件,既有建筑光伏系统加装高度从屋面起算,由不超过2.2米调整为不超过2.8米。工业、商业建筑及公共设施分布式光伏开发中,因企业生产需要,建设高度需超过2.8米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按管辖范围,将相关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建、供电等部门现场勘察和会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附件:1.梅江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流程图

             2.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并网所需资料

             3.梅江区城区临时建筑(铁皮瓦)示范整治设计指引

             4.梅江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指引

梅州市梅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

 梅州城区供电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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