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深圳市聆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文书邮寄到你单位被退回,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告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示送达举证通知书(梅区人社监案举证字〔2025〕1082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举证,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