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刘春
我局查处你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文书邮寄到你住址被退回,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告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梅区人社监行决催字〔2024〕1号),请你自收到起十日内自觉履行缴交罚款,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