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
●补贴对象:梅江区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办理部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咨询电话: 金山街道 2215033 江南街道 2271521
西郊街道 2208883 城北镇 2361362
三角镇 2319282 西阳镇 2886765
长沙镇 2338900
具体申请流程
1.确定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护理等级情况,自愿选择入住辖区适宜养老机构。
2.能力评估。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3.申请救助。申请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本人或其代理人可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申请救助。
申请救助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账号复印件;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体检报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老年人能力评估》。
4.救助审核。申请救助材料经镇级公共服务办初审后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局进行审核。
5.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低保金同渠道,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补助资金发放时间及缴纳入住费用时间:
(1)老年人救助金于次月发放。
(2)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应于每月28日前缴纳入住费用,并向入住机构索要缴费凭证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