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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727号)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8-21 10:4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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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柏棠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关海令、朱力强、谭国楼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柏棠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72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申请人关海令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50000元;2、返还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400元(被申请人只申报未缴费)。

  申请人朱力强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个人社保部分被申请人只申报而未缴费,但已从工资中扣除,现要求返还3820.68元;2、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9月至2025年2月的社保。

  申请人谭国楼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至8月的工资、2023年3月至8月份社保个人部分(被申请人只申报而未缴纳)、禾米酒提成及2024年7月至8月报销费用合计43179.12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3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295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