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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629-666号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8-22 11:50: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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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谢跃等38人与被申请人一广州市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被申请人二梅州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629-666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629-6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谢楚南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3312.5元。

  二、被申请人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谢跃等37人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124459.39元。

  三、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谢楚南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5438.6元。

  四、被申请人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谢跃等37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713428.4元。

  五、驳回申请人谢跃等38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