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湘妃楼餐饮中心(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熊梓栋、蓝金桂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湘妃楼餐饮中心(个体工商户)(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42-74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熊梓栋的仲裁请求为:支付6月份工资3096元和7月份工资5800元。申请人蓝金桂的仲裁请求为:支付4月份工资1900元和5月份工资33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9 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