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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727号)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17 17:08: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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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柏棠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关海令、朱力强、谭国楼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727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7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梅州市柏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关海令支付1、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工资人民币50000元;2、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社保个人部分人民币3396.16元。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6号裁决书:1、被申请人梅州市柏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朱力强返还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社保个人部分人民币3820.68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7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梅州市柏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谭国楼支付1、2024年5月至8月工资人民币19300元;2、社保个人部分人民币2547.12元;3、禾米酒销售提成人民币10000元;4、2024年7月至8月报销费用人民币11332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上述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5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726号、727号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