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编制梅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生态环境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化解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各职能单位依职责处理生态环境污染信访问题。
3﹒承担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相关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4﹒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具体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7﹒指导、协调、监督我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8﹒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9﹒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辖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0﹒负责环境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测,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上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2﹒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各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依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依规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工作。
13﹒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落实生态环境气象探测观测、预报和分析,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机制,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4﹒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1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