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许可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指导,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其中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不设零售点。结合我区燃放政策,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安全管理等因素,现决定在全区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7家(详见附表)。
附表:梅江区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备注:经营品种(范围)为爆竹类[C],烟花类[C][D]。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要求
(一)选址要求
1.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2. 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与涵洞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3.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并应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其中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4.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二)建筑结构要求
1.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2.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3. 采用固定建筑物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时,宜为独立建筑物,建筑物只能作为烟花爆竹经营用途。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 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5. 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6.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7.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8.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三)电气与消防
1.零售场所上空不应有1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零售场所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4.严禁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
6.零售场所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四)存放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详见下表:
(五)人员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六)合法合格产品来源
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应确保所销售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其他条件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