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林和新与被申请人广东湛华物流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954号),申请人林和新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委提交了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人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及医疗费共计115700元;3、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10日终止,并责令被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9800元;5、裁决被申请人因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6100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