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梅州市清氏茶业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文书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告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区人社监行罚决字〔2025〕2号)。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