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26〕4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政府
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
行使的公告
梅州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梅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9号)文件要求,现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行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梅江区行政区域内的长沙镇人民政府、三角镇人民政府、城北镇人民政府、西阳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西郊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共7个镇(街道),自2026年3月31日起,承接92项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其中江南街道办事处67项,西郊街道办事处79项,长沙镇人民政府、三角镇人民政府、西阳镇人民政府、城北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92项;详见附件《梅江区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相关区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道)实施。对之前区级政府部门交由镇(街道)实施的本次公告目录外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本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三、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镇(街道)与区级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府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区府〔2021〕4号)以及2023年8月9日发布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下放职权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梅江区镇(街道)承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pdf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